10月22日,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关于支持罗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给予厂房补贴。由市属国有企业建设适当规模的厂房及设施,落地需租用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企业(含台企)可优先承租,若其项目设备实际投资达40亿元及以上且6个月内达产并正常经营的,给予10年租金补贴。对落地需自行建设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企业(含台企),若项目实际投资达60亿元以上,按厂房建设成本的3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给予设备投资补助。支持企业依托现有技术优势,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项目投产当年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6亿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原文如下: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关于支持罗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提升两岸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强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宁德动力电池集群等建设集聚两岸资源要素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文件精神,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机遇,发挥福州台商投资区对台优势,支持罗源建设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特制定《关于支持罗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若干措施》,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于10月28日前向市工信局反馈宝贵意见。
装备处 联系电话:0591-83321894
附件:关于支持罗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若干措施
附件1
关于支持罗源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提升两岸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强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宁德动力电池集群等建设集聚两岸资源要素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文件精神,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机遇,发挥福州台商投资区对台优势,支持罗源建设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设立专项产业基金
(一)市、县政府及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首期暂定为1亿元,为落地企业(含台企)提供贴息补助等金融支持。
二、鼓励重大项目落地建设
支持引进带动力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对新落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年产能达40GWh及以上的锂电新能源生产项目:
(二)给予优惠地价。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协调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给予厂房补贴。由市属国有企业建设适当规模的厂房及设施,落地需租用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企业(含台企)可优先承租,若其项目设备实际投资达40亿元及以上且6个月内达产并正常经营的,给予10年租金补贴。对落地需自行建设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企业(含台企),若项目实际投资达60亿元以上,按厂房建设成本的3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四)给予设备投资补助。支持企业依托现有技术优势,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项目投产当年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6亿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五)给予项目达产奖励。自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达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达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亿元,奖励资金自项目达产年度起分10年期兑现。
三、培育壮大商贸主体
(六)引导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商贸服务拓展延伸,对在产业基地新设立商贸公司、区域结算中心的企业(含台企),按年度销售额1‰给予商贸服务拓展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亿元,按年度进行申报兑现。
四、激发科技创新动能
(七)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企业发挥技术引领优势,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含台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亿元,按年度进行申报兑现。
五、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八)在执行现有市级有关人才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锂电新能源产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含台企)聘请、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引进高级技术人才及来榕就业的台湾籍高校优秀毕业生,给予一次性人才奖励及住房补贴,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1亿元,分10年期兑现。
六、加强就业吸纳能力
(九)对企业(含台企)聘用员工达3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分10年期兑现。
七、其他事项
(十)支持企业(含台企)申报现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技改贴息及补助、电力补贴、研发补助、开拓市场、保障住房补贴等领域资金。
(二)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县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奖补资金由罗源县政府予以兑现。罗源县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商罗源县人民政府解释。今后如遇国家、省级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新政策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