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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带有动力电池,否则认定车辆缺失(不适用于换电车型)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 1 月 16 日宣布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表示,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超过 40 万吨,同比增长 32.9%,骨干企业锂、钴、镍等金属回收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王鹏还称,从产业全链条来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涉及企业多、流程长、渠道复杂,监管难度大。为了打通管理堵点卡点,推动各环节主体落实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注意到,《管理办法》还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者,应承担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他相关企业在各环节也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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