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网移动|移动中电网|高清图滚动区

我国对锂电池、锂材和设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5年第58号公告,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以下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包括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

(三)3E901.a. 用于生产 3A001 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 压实密度大于等于 2.5 g/cm3 且克容量大于等于 156 mAh/g 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 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 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包括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1.b.2. 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包括造粒容积大于等于 5 m3 的立式造粒釜、造粒容积大于等于 5 m3 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包括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包括容积大于 300 L 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 60 m3 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 0.5 m 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包括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猜你喜欢
中电网移动|移动中电网|频道导航区